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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藤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犯罪案,被告人吴某文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是藤县法院首例涉及洗钱罪的刑事案件。
案情摘要
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文按照吴某锋(另案处理)的要求,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吴某锋,吴某锋将卡号告知廖某(已被判刑),13时许,廖某将要支付给吴某锋的毒资元转入吴某文上述银行卡,并告知吴某锋。随后,吴某文按照吴某锋的指示,去到藤县太平镇某银行将该笔毒资取现,19时许,吴某文在藤县太平镇某村的路边将上述现金交给吴某锋,并从中获利元。年8月,吴某文将该银行卡注销。年9月,吴某文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文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赃款,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为他人将赃款提现转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文无认罪、悔罪表现。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如果明知转账的款项来源“不正当”而仍提供协助,则可能会涉嫌犯罪。请大家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不要因为碍于人情关系,而掉进洗钱陷阱。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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