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煤矿违法用地20多亩修建工业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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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二三里资讯接到群众反映,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高店乡营兴煤矿非法占地,违规开采等问题。

天眼查显示,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大方县高店乡营兴煤矿(以下简称营兴煤矿),成立时间为年3月5日,注册资本0元。

营兴煤矿办公楼

9月25日上午,二三里资讯记者来到营兴煤矿所在地大方县马场镇一棵树村,附近村民告诉记者,该煤矿去年上半年前还在正常开采,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没再看到有拉煤车辆进出。而此前有网友在网上发文称,营兴煤矿虽然处于关停状态,但仍在采矿拉煤,自称有视频作证。

记者在营兴煤矿围墙外面,就能听到机器的轰鸣声。站在高处,还能看到有黑色残渣和碎石,通过皮带运输至广场中央出口,两台装载机(铲车)将这些残渣和石块,清理到红色运输车辆上,工人有进有出。

装载机在清理残渣和碎石

营兴煤矿矿长邓书桂接受二三里资讯采访时说,网上的消息和事实不符,因去年5月井下发生透水事故,营兴煤矿就一直停产到现在,但不是关停,因为煤矿从年产30万吨调整到年产90万吨,“90万吨安全许可证还没拿到,目前还在建设期。”

当记者提及营兴煤矿的工业广场及设备堆放场有无用地审批手续时,邓书桂以其今年3月才任营兴煤矿矿长、需要向老板了解为由婉拒。他走出办公室,挂断老板的电话后对记者说,老板确实不在矿上,并以自己要去开会为由离开。

二三里资讯记者通过中国文书网,检索到一份行政裁定书,年6月4日,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自然资执罚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自然资源局称:被申请执行人贵州吉顺矿业营兴煤矿未办理用地手续,于年3月在大方县马场镇一棵树村占用土地修建工业广场及设备堆放场,经实地勘测,该宗地不符合大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占地面积.7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年3月5日依法作出方自然资执罚[]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于年5月12日作出方自然资执催告[]4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现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未履行方自然资执罚[]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查明:年大方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大方县马场镇一棵树村疑似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年2月27日,经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系贵州吉顺矿业营兴煤矿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于年3月修建的工业广场及设备堆放场地。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即向该煤矿下达了方自然资责停[]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实地勘测,该宗地不符合大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占地面积.71平方米。通过调查,于年2月27日作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于年2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同日将处理决定呈批后。作出方自然资执罚告[]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方自然资执听告[]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方自然资执罚[]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年3月5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方自然资执催告[]4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同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营兴煤矿占用村民土地修建的工业广场

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贵州吉顺矿业营兴煤矿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在大方县马场镇一棵树村占用土地修建工业广场及设备堆放场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但本案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的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和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首先、方自然资执罚[]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在调查中没有涉案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筑面积、结构、种类等的记载,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其次、被申请执行人占用的土地面积比较大,当属重大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体现参与会审人员仅有一人为行政机关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方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方自然资执罚[]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大方县自然资源局不服大方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申请被驳回,维持原裁定。

大方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虽然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但营兴煤矿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违法占用.71平方米土地修建工业广场及设备堆放场地的事实是查明了的。依据《刑法》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营兴煤矿工业广场效果图

按照大方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和法院认定,营兴煤矿非法用地面积近27亩,已超出入刑条件。那么,营兴煤矿有无受到刑事处罚?为什么发生透水事故后开采量还能从年产30万吨调整到90万吨?

就以上问题,二三里资讯记者9月26日上午致电大方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县里规定所有单位接受采访,都要到县委宣传部备案,“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再到我们单位来(采访)”。

记者随后致电大方县委宣传部,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核实了记者的身份后回电说,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普通工作人员,他已跟分管领导汇报,“领导回复,作为媒体联络服务部门,非常欢迎省内外媒体对我们大方进行相关采访报道,但是省外媒体来访,我们要按照省市新闻部门的相关指令进行接洽,如果我们冒然接洽显得我们不懂规矩,麻烦你们联系我们省市相关新闻部门,出具相关接洽函,我们好按照上级部门的指令做好相关的联系服务工作。”

华商报记者郝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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