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
南宁市纪委监委举行新闻通气会
对相关情况做了总结
今年1至11月,南宁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件,立案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移送检察机关44人。在“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中,全市共有个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清退上缴违规使用资金.3万元。
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1至11月,南宁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7人,移送司法机关16人。对公安机关打掉的1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26个恶势力犯罪集团、36个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开展“一案三查”,深挖背后腐败问题,打掉“关系网”“保护伞”。其中,严肃查处了横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陈立、横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原大队长宁椿严充当涉黑组织“保护伞”;武鸣区公安分局原党委委员、副政委黄铭东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原法官黄志国充当“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保护伞”等问题。
大力整治享乐奢靡突出问题,从严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南宁全市共查结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违规发放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4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其中,严肃查处了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原副局长刘文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兴宁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蒙丽华违规经商办企业,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北湖安居社区违规发放职工补贴,青秀区刘圩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所长龙明剑私车公养等问题。
另外,广西纪检监察网对
一些党员的作风问题
进行了通报
柳州市通报3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融水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潘文辉利用职务便利插手扶贫领域工程项目为他人谋利问题。年5月至年9月,潘文辉在任融水县常务副县长、融水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其亲属、工程承包商承接扶贫领域工程项目并从中获取利益。潘文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年10月,潘文辉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谢昌敏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问题。年至年9月,谢昌敏在担任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和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承接县扶贫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或监理的个体户(公司法人)在工程项目信息、加快工程请款及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2万元。谢昌敏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年11月,谢昌敏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三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吴军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问题。年至年,吴军东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县征地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商在扶贫征地安置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两次收受承包商现金55万元。吴军东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年8月,吴军东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柳州市纪委监委)
来宾市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来宾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年至年,李实在任职期间,违规收受他人送给的礼金共计3.4万元、奇石3块、高档白酒44瓶。此外,李实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年9月,李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来宾市自然资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主任黄明飞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年至年,黄明飞在任职期间,在未经主管单位批准,未经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的情况下,同意从单位自有资金中以“绩效工资”的名义违规给单位职工发放津补贴共计.2万元,黄明飞个人领取15.1万元;违规给单位职工发放加班费元,黄明飞个人领取元。年12月,黄明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来宾市城区路灯管理处原副主任张震亮私车公养问题。年8月至年10月,张震亮在任职期间,利用分管车辆和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19次,加油费用共计.6元。年11月,张震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医院原院长陆国章违规收受礼品问题。年下半年,陆国章收受某医疗设备供应商欧某某送给的价值12万元的奇石。此外,陆国章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年5月,陆国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武宣县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石灵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年至年,石灵在任职期间,收受房开老板、工程老板送给的价值15.6万元的越野车1辆、礼金3万元。此外,石灵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年6月,石灵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6.金秀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宁、原副总经理王宇捷违规接受公款宴请和纵酒问题。年3月4日晚,黄宁、王宇捷等人违规接受某银行金秀支行以对接项目为由在本单位食堂准备的公款宴请,并参与饮酒,且对纵酒行为不劝阻、不制止,造成不良影响。年6月,黄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宇捷受到记过处分。(来宾市纪委监委)
近日
广西三名“厅官”犯受贿罪获刑
详细情况如下
卖房退赃也难逃处罚
年12月27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林市政协原副主席邹长新、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梁寿龄、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曾宪文三起受贿案进行集中宣判,分别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长新有期徒刑十年、梁寿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曾宪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受贿.9万元,判有期徒刑10年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邹长新利用其担任灌阳县县长、灌阳县委书记、桂林市象山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蒋某、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项目承揽、税费优惠、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年至年,邹长新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邹长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被告人邹长新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长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邹长新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邹长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邹长新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非法收受上千万元,被判10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梁寿龄利用其担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钟山至马江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及拨付、经纪业务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年至年,梁寿龄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梁寿龄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某某等人共计万元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梁寿龄自愿将其名下房产及用赃款购买的分红型保险用于退赃。
被告人梁寿龄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寿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梁寿龄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梁寿龄自愿向法院退出的房产及用赃款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依法予以追缴。
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寿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梁寿龄退出的房产和用受贿款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变价后折抵赃款或者财产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非法收受万元,被判11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曾宪文利用其担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河水电站工程经理部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梧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工程结算工作组组长,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某、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经纪业务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年至年,曾宪文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曾宪文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胡某某等人万元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曾宪文表示愿意将其名下房产用于退赃。
被告人曾宪文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宪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曾宪文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部分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曾宪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查封房产变价后用于折抵退赃款及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其他查封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丨南天一剑、南宁中院、广西高院、广西纪检监察网、南国早报
编辑丨朱映伊
责编丨陈佳嘉
值班主任丨晏彦
广西日报新媒体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