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澎湃在线

                            

///

“感谢检察院,感谢政府为我做主,讨回拖欠十几年的血汗钱。”近日,一案件当事人张某向武宣县检察院送来锦旗,说了这一番话。

▲张某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

据悉,张某为武宣县通挽镇某村村民,至年间,张某承包该村委会一路段基础工程,工程结束后与村委会因材料费及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向村委会追索未果,于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委会同意两年内分期向张某支付欠款共1.2万元。收到调解书后,村委会以债务不存在为由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年,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张某不服,他认为自己每年都催促村委会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村委会十几年来分文未还,过错全在村委会。遂向来宾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来宾市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研讨分析案情后,考虑到张某属于该村委会村民、纠纷发生时间较长、讨回工程款已成张某多年来的心病且极易转化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等现实,决定将该案作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点,由院领导直接参与该案办理。为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充分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案件实际,积极认真谋划,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化解该案多年积怨。

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为全面了解本案具体情况,检察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法院执行工作等实际情况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同志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及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点,为下一步开展化解工作做好准备。

二是充分借助基层院力量参与矛盾化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武宣县通挽镇下辖的村委会和村民,当地基层检察院对本地情况较为熟悉,开展工作较为便利,来宾市检察院和武宣县检察院遂一同参与本案纠纷化解。武宣县检察院主动深入到当事人住所地,了解当事人目前的生活状况,积极向其释法说理,缓解其对抗情绪。

▲检察官到张某家中了解其当前的生活生产情况

▲检察官向张某释法说理

三是与乡镇党委、政府形成工作联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有效化解矛盾,特别是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更离不开基层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本案一经受理,检察机关就与通挽镇党委、政府充分交流,获得大力支持。年5月18日,在来宾市检察院的组织协调下,来宾市两级院相关检察官、通挽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以及案件当事人在通挽镇政府召开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会。会上,检察机关向与会各方介绍了案件基本事实及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官认为,一方面,虽然张某申请执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但其债权实体权益并未丧失,张某十几年前就为村里修路,为村民带来了便利,是为村民做好事,于情于理村委会都应该主动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应做好遵纪守法的示范作用,秉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时主动履行义务。镇党委、政府领导亦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并表示会尽快督促村委会抓紧落实,早日化解该案矛盾纠纷。

▲案件协调会在通挽镇召开

经两级检察院和通挽镇党委、政府多次沟通协调,目前张某主张的权利已获实现,收到了1.2万元工程款,长达15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张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主动签订了息诉罢访确认书,同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以表感谢。

检察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很多债权人因各种原因而延误申请司法机关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间,最终可能导致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所以,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文字:莫荣春、覃兰根

原标题:《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pz/4091.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