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0年,罚90万来宾人民医院原院长

年12月31日下午,来宾市中级医院原院长杨文彬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领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年8月,武宣县法院对杨文彬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间,被告人杨文彬先后利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及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项目负责人李某等19人送给的好处费,其中最少为2万元,最高为万元,共计.3万元。

由于担心被查,杨文彬将医疗设备商李某送给的万元好处费,暂存在李某处,想等找到稳妥办法后再取走。但直到案发,杨文彬都还来不及取走这笔钱。案发后,李某将代管的万元退至监察委账户。在受贿既遂的.3万元中,杨文彬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69万元。

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杨文彬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90万元。扣押在案车辆及在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受贿赃款.61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杨文彬不服而上诉。来宾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文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其中既遂.3万元,未遂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杨文彬受贿中有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文彬归案后主动交代尚未被发现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文彬亲属代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丨陈程实习生庞力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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