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近万吨危废物到广西,23名被告挨

1月10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3.14”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广东省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等23名被告赔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和象州县三地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和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98万元,并限期通过《广西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了解,该案由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系最高检、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审理查明:

自年开始,刘某义为获取非法利益,主动联系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刘某、黄某添、黄某顺、刘某滨、关某平、冯某明等企业和个人要求将废酸油渣交由其处置。

上述企业或个人明知刘某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自己生产产生或控制的废酸油渣交给刘某义处置,并支付远低于市场价的处置费给刘某义。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

刘某义获得上述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废酸油渣后,交给韦某文、韦某榜、柯某水处理,并通过“货车帮”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将废酸油渣转移至来宾市武宣、象州、兴宾三地的八个污染点,然后韦某榜、韦某林等人组织堆放、倾倒及填埋。

案发后,来宾市环保部门相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全面排查污染源,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上述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其中本案刘某、刘某义、韦某榜、柯某水、韦某文等17名被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庭审现场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本次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判定来宾市武宣、象州和兴宾三地堆放、倾倒及填埋点的固体废物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当地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废酸油渣总量为.61吨,污染土总量为.99吨,合计.6吨,总计造成经济损失.98万元。

来宾中院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涉案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被告非法提供、处置、堆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各被告的行为相互结合,事实上已经对武宣、象州和兴宾三地堆放、倾倒及填埋点的环境造成了实质的污染和潜在的危险,其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因本案43名司机及其所挂靠的19家运输公司不是污染物的产生者或控制者,且没有参与危险废物的堆放、倾倒及填埋,故不是本案的污染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颜强

编辑丨黄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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